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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人商初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王顺元与向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顺元,向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人商初字第154号原告王顺元。被告向海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顺元与被告向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顺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