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许泽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许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闸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负责人吴军,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兆祥,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许泽民,男,196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闸北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许泽民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等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泽民作出限制高消费令及将许泽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强制措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根据上述情况,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依据(2014)闸民二(商)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