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章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义宏与尹桂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宏,尹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宏,男,生于1952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尹桂英,女,生于1952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执行人刘义宏与被执行人尹桂英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对本案的判决书提出了再审,且本案的房产难以在短时间内过户,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