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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执字第11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刘义宏与尹桂英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宏,尹桂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章执字第1167号申请执行人刘义宏,男,生于1952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被执行人尹桂英,女,生于1952年2月25日,汉族,农民,住章丘市。本院在执行执行人刘义宏与被执行人尹桂英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对本案的判决书提出了再审,且本案的房产难以在短时间内过户,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章民初字第32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任文明执行员  刘永栋执行员  刘天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许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