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民特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宣告孙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阎民特字第00009号申请人李某,女。被申请人孙某,男,系李某之子。本院于2015年5月26日立案受理了李某申请宣告孙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李某申请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子关系,被申请人于2012年3月被西安市阎良区精神病院诊断为偏执型精神病,经治疗好转后出院。2014年6月6日经西安市阎良区精神病医院诊断:“门诊治疗,坚持服药”。目前被申请人治疗后病情缓解,但不能独立生活,也无稳定收入,尚需监护人照料。为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审理过程中,应申请人申请,本院委托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对孙某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未按时间进行鉴定,至陕西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中心未能完成鉴定。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李某自愿申请撤回宣告孙伟为成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撤回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宣告孙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审判员 杨欣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海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