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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商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行与XX、马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行,XX,马莉,王朋子,陈明亮,李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102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负责人王力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耿海洋,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XX,男,199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马莉,女,1990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王朋子,男,198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陈明亮,女,198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被告李斌,男,199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行诉被告XX、马莉、王朋子、陈明亮、李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清偿欠款,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行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行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支行诉负担。审判员 吴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金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