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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4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刘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450号申请执行人刘卫华,居民。委托代理人:滕淑霞,女,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黎玉枝,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浪卡子县希西超市,身份证号码:422428196211165485。委托代理人:滕淑霞,女,黄岛周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潘佳鑫,男,199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临港经济开发区大邓陶420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2015)黄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逄美与被执行人张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潘佳鑫银行存款7156元(含执行费414元),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4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千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