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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温民终字第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张明位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胡碎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张明位,胡碎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民终字第28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代表人:潘孝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明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碎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文民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经本院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文成支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习军审 判 员  王 蕾代理审判员  郭阳平二〇一五年���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戚彬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