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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尹俊礼与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民初字第01034号原告尹某某。委托代理人尹某甲,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昌县花园镇襄花村。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诉被告湖北荆雀车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尹俊礼负担,诉讼保全申请费1220元由原告尹俊礼负担。审 判 长 姚 建 新审 判 员 祝  荣人民陪审员 罗 火 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欧阳文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