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初字第2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玉和与王桂荣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和,王桂荣,马志强,马志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124号原告马玉和,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荣,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马志强,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马志刚,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和与被告王桂荣、马志强、马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玉和所诉被告主体有误,故原告马玉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马玉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