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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3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玉和与王桂荣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和,王桂荣,马志强,马志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124号原告马玉和,男,1931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天博,北京德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桂荣,女,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马志强,男,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马志刚,男,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和与被告王桂荣、马志强、马志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玉和所诉被告主体有误,故原告马玉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马玉和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