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志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079号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富临家园小区32栋306室。法定代表人:刘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邢晓庆,该公司会计。委托代理人:周玉玲,吉林富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刚,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代理人:王丹,系被告王志刚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通过协商方式解决,故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长春市睿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冬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人民陪审员 由家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琳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