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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初字第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邓华与黄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初字第1715号原告邓华,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绥阳镇,务农。委托代理人田景明,凤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斯海,男,50岁,住凤冈县龙泉镇新车站后面。本院于2015年9月30日受理原告邓华与被告黄斯海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任远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龙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