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蓟执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与黄义军、马青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黄义军,马青山,王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蓟执字第1097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负责人王新,行长。被执行人黄义军,职业不详。被执行人马青山,职业不详。被执行人王征,职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蓟县西龙虎峪支行与被执行人黄义军、马青山、王征(2014)蓟民初字第317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义军、马青山、王征均长期不在家中,且均无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的(2014)蓟民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海鹰代理审判员 李 宾代理审判员 李冠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卫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