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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郑新华与XX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新华,X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606号原告郑新华,男,住址湖北省黄梅县。委托代理人罗辉,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女,汉族,住址湖北省黄梅县。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郑新华与被告X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新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1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艳 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周龙(兼)书 记 员 张   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