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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刘XX与被执行人赵XX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刘XX被执行人赵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赵XX子女抚育费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赵XX现未在家已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XX在本案执行期间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出被执行人赵XX的具体下落和其本人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刘XX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4日作出的(2010)昌民三初字第0152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体下落和其所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阿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