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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与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陈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01号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木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洁,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全儒,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茂名华达企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车燕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