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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宝春诉张忠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春,张忠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李宝春,男。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系法库县慈恩寺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纯,男。原告李宝春与被告张忠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宝春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