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法民一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李宝春诉张忠纯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宝春,张忠纯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法民一初字第373号原告李宝春,男。委托代理人王云龙,系法库县慈恩寺司法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忠纯,男。原告李宝春与被告张忠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永强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宝春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宝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宝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李宝春负担。审判员 刘永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娄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