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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刘群英、刘从中、杨菊芬、刘晋怡申请执行何国良、何有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群英,刘从中,杨菊芬,刘晋怡,何国良,何有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360号申请执行人刘群英,女。申请执行人刘从中,男。申请执行人杨菊芬,女。申请执行人刘晋怡,男。被执行人何国良,男。被执行人何有才,男。本院在执行刘群英、刘从中、杨菊芬、刘晋怡与何国良、何有才(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75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0350.00元,该案款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调解书确定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楚中民一终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款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柏先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普      中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