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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明会与余永才、程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会,余永才,程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25-1号申请执行人田明会。被执行人余永才。被执行人程富萍。本院在执行田明会与余永才、程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永才、程富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余永才、程富萍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