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田明会与余永才、程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明会,余永才,程富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执字第00325-1号申请执行人田明会。被执行人余永才。被执行人程富萍。本院在执行田明会与余永才、程富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鄂枣阳兴民初字第00056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余永才、程富萍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余永才、程富萍的银行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金龙审判员 陈明胜审判员 黄树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