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峡执字第5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子敬与牛香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子敬,牛香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峡执字第525号原告:陈子敬。被告:牛香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子敬诉被告牛香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陈子敬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子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陈子敬负担。审判员 江永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 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