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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执字第148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刘岩凤诉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岩凤,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480-1号申请执行人刘岩凤。被执行人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芸。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6日经江西省婺源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婺劳人仲裁字(2015)第1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补助金558888元,迟延履行加倍利息7824元(以补助金55888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计算,从2015年8月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并应承担案件执行费7990元,共计57470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湘电华源电力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7470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蒋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王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