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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13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兰吉增、兰小龙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兰吉增,兰小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1343号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法定代表人丁长寿,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学英,男,系该行沙河支行北口分理处主任。被告兰吉增,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兰小龙,男,196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兰吉增、兰小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学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兰吉增、兰小龙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诉称,2013年10月14日,临泽县沙河镇何庄村三社兰波向原告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为一年,由被告兰吉增、兰小龙为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付。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承担利息12901.4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14日),合计72901.46元,利随本清。被告兰吉增、兰小龙未到庭答辩。案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14日,临泽县沙河镇何庄村三社兰波与原告签订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60000元用于养殖,借款期限12个月,自2013年10月14日至2014年10月13日止,借款期限内,贷款利率为年利率8.4%,逾期还款则加收50%的利息,并由被告兰吉增、兰小龙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合同签订当日,兰波给原告出具60000元借款借据一份。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兰波未能偿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承担利息12901.46元(利息计算至2015年10月14日),合计72901.46元,并要求利随本清。上述事实由兰波与原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一份,兰波签字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借款借据一份、被告兰吉增、兰小龙签字的贷款担保催收通知书两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兰波向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合同银行借款,被告兰吉增、兰小龙在兰波与原告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联保人处签字捺印,为兰波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原被告之间形成保证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二款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被告兰吉增、兰小龙自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二年,至原告起诉时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期限没有届满,被告兰吉增、兰小龙在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兰吉增、兰小龙偿还借款6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兰吉增、兰小龙承担利息,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内利息按照年利率8.4%计算,逾期加收50%的利息,计算为12901.46元(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起算至2015年10月14日止),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兰吉增、兰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答辩,视为放弃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兰吉增、兰小龙偿付原告甘肃临泽农村合作银行借款60000元,承担利息12901.46元(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10月14日),合计72901.46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利随本清。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839.5元,由被告兰吉增、兰小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英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曹 楠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