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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沁阳市王氏造纸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沁阳市王氏造纸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44号原告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孟砦北街*号。法定代表人侯向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有付,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蕰莎,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沁阳市王氏造纸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文化路西合庆花园北临街楼。法定代表人王丙伦,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沁阳市王氏造纸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河南国茂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秀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赵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