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执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刘尚兰申请执行王留柱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刘尚兰,王留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第896号申请执行人刘尚兰。被执行人王留柱。本院在执行刘尚兰申请执行王留柱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第89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吕小勇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