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成某与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四民初字第00564号原告成某。委托代理人成耀,海门市四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张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晓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