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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26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孙玉海、马清莲与隆化县郭家屯镇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693号原告孙玉海,住隆化县。原告马清莲,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郭家屯镇盆窑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隆化县郭家屯镇盆窑村。法定代表人杨海波,职务:村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玉海、马清莲与被告隆化县郭家屯镇盆窑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海、马清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玉海、马清莲负担。审判员  王秉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焕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