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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8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王亚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严龙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一(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王亚芳。委托代理人王建平。被告严龙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负责人林斌。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亚芳诉被告严龙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崇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龚利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学培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