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6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69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钱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 判 长 邓江陵审 判 员 牟绍军人民陪审员 张继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吴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