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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恢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湛江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湛江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恢字1-9号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华杰,经理。被执行人: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敬平,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湛麻法民二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湛江市怡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原湛江市麻章区湖光建材有限公司、湛江鸿鑫置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于2015年6月25日以(2011)湛麻法执字第99号(2015)恢字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路XX号用地面积1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府国用总字第1XXX2号字(92)第03XXX025】及该土地上建筑物的产权。湛江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湛国土资(地产)(2014)XX号《关于同意拍卖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复函》,同意公开拍卖上述查封的土地使用权。由于被执行人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湛江市烟麻土产公司位于湛江市霞山区xx路15号用地面积14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湛府国用总字第1XXX2号字(92)第03XXX0025)及该土地上建筑物的产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茂林审判员  程丰峰审判员  林其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琛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担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庭的生活必需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变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