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兰民初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宗振与张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振,张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065号原告刘宗振。被告张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振与被告张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宗振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