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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民初字第6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宗振与张树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宗振,张树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民初字第6065号原告刘宗振。被告张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宗振与被告张树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宗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宗振负担。审判员  林令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