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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27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清堂,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