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王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4427号原告王某,男,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清堂,安徽董志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灿代理审判员 胡向国人民陪审员 程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