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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谭小龙犯抢劫罪刑事减刑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小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3347号罪犯谭小龙,男,1975年12月26日出生,重庆市涪陵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重庆市垫江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9日作出(2008)渝五中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认定谭小龙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0月8日以罪犯谭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谭小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监狱记功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小龙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龚海南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阮雪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