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刑终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克柱故意杀人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固刑终字第77号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克柱,男,回族,文盲,农民,捕前住彭阳县。2014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克柱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5)原刑初字第164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克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建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克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9月,被告人马克柱因与被害人马某乙提出复婚要求遭到拒绝后,产生了以自杀威胁马某乙的想法。2014年11月4日,被告人马克柱在固原市第二中学十字加油站购买一可乐瓶汽油(约1.5升)后,于次日将马某乙叫到固原市区政府巷顺心招待所102房间,再次要求与马某乙复婚,马某乙不从,被告人马克柱声言“还不如死了算了”并与马某乙争吵中,被告人马克柱拧开准备好的汽油瓶瓶盖,朝自己身上和马某乙身上边泼洒边打着火机,意欲威胁马某乙时,汽油被引燃,发生爆炸。被告人马克柱跑出房外,脱掉衣服,但仍被轻度烧伤。马某乙跑出屋外后,店主将其身上明火浇灭。马某乙因身体大面积烧伤,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马某乙身体损伤为轻伤一级。汽油燃烧爆炸,还造成顺心招待所部分房屋墙体倒塌、裂缝,房内部分物品被烧毁。经鉴定,顺心招待所财物损失共计价值20076元。另查明,被害人马某乙在本院审理该案期间,以被告人马克柱无能力赔偿及为孩子的成长考虑,撤回了对被告人马克柱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举证、质证并经法庭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两份,证明本案的来源及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的事实。2、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马克柱到案过程的事实。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害人马某乙的伤为轻伤一级的事实。4、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顺心招待所财物损失为20076元的事实。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理化检验报告,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公安机关从现场提取的四份检材中检出汽油残留物成分的事实。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4日马某在中山街加油站上班时,有一个留胡须的男子购买15元汽油的事实。7、被害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5日8时许,被告人马克柱带被害人马某乙到何某某经营的顺心招待所102房间后,点燃汽油发生爆炸,何某某帮马某乙将身上的火扑灭后遂打电话报警的事实。8、马某乙的陈述:2014年11月5日8时许,我在固原市新区明日星城后面民生苑推拿院内拖地,我前夫马克柱进来问我为啥不接电话,不回信息。我说我的手机我妈拿去了。他就把我连撕带打的往外拉,还说要把我要拉到我家用汽油把我一家全点了,说把我一家全烧死。就这样把我拉到康居大门口(我家住康居)我前夫又改变主意不到我家去了。在康居门口拦了一辆出租车叫我上车我不上车他就朝我头上打了一拳,把我硬推到出租车上,上车后马克柱给出租车司机说拉到二市场,我问马克柱把我拉到二市场干啥去?问了几遍马克柱都没有回答。出租车就把我拉到二市场顺心招待所的门口。马克柱叫我下车我不下车,他就抓住我的衣领一把将我从车上拉下来,并往顺心招待所里拉,我问把我拉到招待所干啥?马克柱说等个人。马克柱就把我拉到顺心招待所。马克柱给老板娘给了20元钱,马克柱就把我拉到一楼最里面的房间去了。当时马克柱给老板娘掏钱时从他怀里掏出一个大可乐瓶。可乐瓶用黄色塑料袋包着,在房间里马克柱问我在哪儿住着?我说有时在家里,有时在店里住着,他又问我为啥不管娃娃,我说我管着呢,他又问我是不是和民生苑的老板有什么不正当关系,我说我和我们老板有没有啥不正当关系,咱们俩都已经离婚了,你问这些干啥?他说:“你嘴硬的很。”说着就朝我脸上打了两下,从我肚子上踢了一脚。然后,他就边往我身上泼汽油边说:“我就把你烧死去,他往我脸上。头上泼完汽油后,用打火机把我点着并将打火机扔在我身上开门跑了。我也就往外跑,我边跑边喊:“烧死了,烧死了”。跑到老板娘房门口,老板娘见我身上有火,就朝我身上泼了一盆子水,我就把我身上着火的衣服脱了,老板娘给我找了件衣服我穿上,这时马克柱给老板娘说不要报警。老板娘没有理他,就打电话报警了,之后,马克柱就出去了,我也跟着出去到二市场丁字路口我拦了一辆出租车,我刚上车,马克柱也跟着上车了,上车的马克柱给出租车司机说走三里铺,我说到医院,出租司机问你们到底去哪儿?我说去医院,出租车司机就把我俩拉到人民医院了。事情就是这样的。9、被告人马克柱的供述和辩解,证明被告人马克柱作案的时间、地点、原因及过程等相关事实。10、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马克柱的基本情况,其犯罪时达到法定承担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11、撤诉申请,证明被害人马某乙撤回对被告人马克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事实。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原审认为,被告人马克柱无视国法,明知汽油系易燃易爆物品,仍将汽油泼洒到被害人身上,并用打火机点燃,引起被害人身体燃烧,被告人马克柱的行为足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应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马克柱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克柱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马克柱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当,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和处以刑罚。被告人马克柱向被害人身上泼洒汽油后用打火机点燃,足以剥夺被害人的生命,但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应比照既遂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克柱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予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克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克柱上诉称:(1)其主观上没有杀人的意愿,不构成故意杀人罪。(2)本案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改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缓刑。二审庭审中,上诉人马克柱提出与上诉状一致的意见。固原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二审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上诉人马克柱携带事先准备好的1.5升汽油,找到前妻被害人马某乙要求复婚。后马克柱强行将马某乙拉到固原市区政府巷顺心招待所102房间商谈复婚之事,遭到被害人马某乙拒绝。上诉人马克柱便将汽油泼洒到被害人马某乙身上,威胁说要将马某乙烧死,并用打火机点燃了汽油,引发爆炸。被害人马某乙身体被烧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有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被害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医院治疗证明,户籍证明,上诉人马克柱的供述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了上诉人马克柱为了达到与被害人马某乙复婚的目的,用事先准备的汽油,威胁说要将马某乙烧死,并点燃汽油,造成被害人马某乙身体受伤的事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二审亦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马克柱提出其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辩护理由,经查,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上诉人马克柱虽然点燃了汽油,实施了放火行为,并造成了危害后果,但是,上诉人马克柱的行为只是针对特定的被害人马某乙实施的犯罪行为,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情节,上诉人马克柱为了达到与前妻复婚的目的,事先准备了汽油,把被害人马某乙强行控制到较小的范围内,将汽油泼洒到被害人马某乙身上,威胁要将被害人马某乙烧死,并点燃了汽油,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害人马某乙未被烧死,造成了轻伤一级。上诉人马克柱的行为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罪(未遂)的犯罪构成要件,不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上诉人马克柱的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量刑。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克柱预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上诉人马克柱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上诉人马克柱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上诉人提出其行为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要求从轻处理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按照犯罪构成要件,上诉人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原审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上诉人马克柱的犯罪情节,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已从轻作了处理。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军万审 判 员 王继红代理审判员 马亚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