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乌勃执字第011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杨文义诉赵英地、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义,赵英地,刘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乌勃执字第01153号申请执行人杨文义,男,汉族。被执行人赵英地,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文义与赵英地、刘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再审期间终结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区人民法院(2014)乌勃民一初字第01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剑审判员 陈 振审判员 苗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子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