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铜印执字第00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左某某申请执行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左某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铜印执字第00121号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被执行人党某某。左某某申请执行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左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同日向党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左某某返还婚前财产:“长虹”牌42寸液晶电视一台、“伊莱克斯”牌电冰箱一台、“新乐”牌洗衣机一台、组合茶几一个、被子三床、毛毯一条、太空被一条。现被执行人党某某已返还申请执行人左某某的婚前财产,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鲍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