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53号原告:卢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平昌,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