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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卢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2253号原告:卢某,男,198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代理人:李平昌,安徽省颍上县六十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某,女,1989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与被告朱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卢某负担。审 判 长  吴 允人民陪审员  陈传国人民陪审员  沈显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