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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商终字第2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陶叶军与陆祝银、顾丽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祝银,陶叶军,顾丽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商终字第22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祝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叶军。原审被告:顾丽姿。上诉人陆祝银为与被上诉人陶叶军、原审被告顾丽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陆祝银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陆祝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5)金武王商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建旭审 判 员  吴志坚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