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商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免义、李香兰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免义,李香兰,李含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商初字第423号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贺磊,理事长。被告:张免义,农民。被告:李香兰,农民,系被告张免义之妻。被告李含华,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张华冰、张允现、刘善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原告定陶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崔 巍审 判 员 杨 威人民陪审员 董连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