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46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田守刚与李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守刚,李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4605号原告田守刚。委托代理人惠龙强(特别授权),山东晟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敬。原告田守刚与被告李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某乙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惠龙强、被告李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田守刚诉称,被告曾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截止至2014年7月17日,经双方确认,被告尚欠原告65600元,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借款条,并承诺2014年7月30日前还清上述借款,如不按期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分五计算。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原告35000元,仍欠30600元。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600元及违约金。被告李敬辩称,原告原来是陕汽通家公司山东大区的经理,我是济宁中推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陕汽通家面包车总代理。2014年7月17日前,我向原告借款6.56万元属实,但是我后来有还款,现在尚欠1.06万元。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出示了2014年7月1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6.56万元,原告认可被告偿还了3.5万元,现尚欠3.06万元。被告李敬对该证据没有异议,承认款项已经实际收到,但认为偿还了4.5万元,尚欠原告2.06万元,又因原告免除其1万元,故还剩1.06万元。被告李敬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证据:一、2012年3月20日由转出单位临沂瑞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入单位济宁中推工程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给陕汽通家公司财务部的转款证明。二、2015年7月15日被告自己书写的《田守刚欠李敬款证明》。证明原告欠被告42540元。原告对上述证据发表的质证意见是:证据一,与本案无关,也与原告无关。证据二,是被告自己出具的证明,原告不予认可。至于被告所说的免除1万元,原告在打条前已经免除了。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所诉基本属实。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59211元,但逾期未补交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相应诉求处理。本院认为,截止至2014年7月17日,被告李敬欠原告田守刚借款6.56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自认被告还款3.5万元,本院从其自认。被告主张还款4.5万元、原告又免除其1万元,但没有提供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敬偿还给原告田守刚借款30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5元,由被告李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鹏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沙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