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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巩启斌与全仁秋、邹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启斌,全仁秋,邹丽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757号原告:巩启斌。委托代理人:奚杰。被告:全仁秋。被告:邹丽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启斌与被告全仁秋、邹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巩启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巩启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