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瓦民初字第47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巩启斌与全仁秋、邹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启斌,全仁秋,邹丽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757号原告:巩启斌。委托代理人:奚杰。被告:全仁秋。被告:邹丽秋。本院在审理原告巩启斌与被告全仁秋、邹丽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原告巩启斌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启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40元,减半收取2570元,由原告巩启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殿臣审 判 员 刘 杰代理审判员 肖纬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尹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