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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周梅与XX军、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塑料厂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梅,XX军,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塑料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罗民一初字第2830号原告周梅。被告XX军。被告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塑料厂,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与临西九路交汇处南关工业园。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源路69号。负责人李连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夏继友,山东鼎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梅与被告XX军、临沂市兰山区社会福利塑料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5年10月26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周梅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220元共计495元由原告周梅负担。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XX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