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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14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李冠军与司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冠军,司明强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1434号原告李冠军。被告司明强,山东高���服务区管理有限公司青银路高唐分公司高唐服务区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冠军与被告司明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司明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冠军自愿撤回对被告司明强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冠军负担。‘审判员  陈瑞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瑞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