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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执字第002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军武申请执行李可军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00233号申请执行人杨军武,男。被执行人李可军,男。杨军武申请执行李可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20000元,2015年7月27日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可军履行完案件款20000元申请人已领取,并同意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宏伟审判员  林长江审判员  王 枫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建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