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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菊兰与郜付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王菊兰,女,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付云,又名郜富云,男,194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菊兰与被告郜付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王菊兰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从原告位于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村三街18组的房屋搬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菊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