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王菊兰与郜付云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一初字第00345号原告王菊兰,女,195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代理人杨庆军,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郜付云,又名郜富云,男,194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受理原告王菊兰与被告郜付云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原告王菊兰于2015年10月26日以被告已从原告位于沁阳市覃怀办事处东关村三街18组的房屋搬出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菊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菊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 霞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