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兴文石海农商行与万永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永强,李清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237号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兴文县古宋镇米市街1号。法定代表人曾天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梁中信,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僰王山支行客户经理。被告万永强,男,1977年0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李清修,女,1978年0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永强、李清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兴文石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3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罗 强代理审判员 杨志其人民陪审员 吴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