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连执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傅腾、冯道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腾,冯道标,张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94号申请执行人傅腾,男,1969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冯道标,男,1969年1月1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被执行人张长云,女,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连城县,连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连民初字第9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期间,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立宏审  判  员  罗婕妤审  判  员  林隆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代)  周荣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