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7-04-10
案件名称
王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417号原告:王某,女,1988年6月1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余某,男,1981年7月16日生,汉族,明光市人,住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我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王某负担。审判员 李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