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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龙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龙海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字第6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被执行人:龙海云,女,白族,1974年5月10日生。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执行人龙海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五法执字第6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执 行 长  杜禹衡执 行 员  张帅克人民陪审员  成绍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范娅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