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执民字第2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卢晓强与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晓强,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民字第2953号申请执行人卢晓强。被执行人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雪飞。原告卢晓强与被告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晓强未实现债权8031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天染针织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2953号案的执行。待执行条件成就后,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倩代理审判员 何 倩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戚婷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