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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顺庆民初字第52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维安与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维安,王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顺庆民初字第5272号原告陈维安。委托代理人席国宴(特别授权),南充市顺庆区德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韬。原告陈维安诉被告王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2日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预缴诉讼费通知书,但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庞 娅人民陪审员 吕 静人民陪审员 郑 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任芷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