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松执民字第8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潘思华与包文法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思华,包文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松执民字第898号申请执行人潘思华。被执行人:包文法。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松调确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包文法古市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拍卖处置,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潘思华也未能提供包文法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截止2015年10月26日,被执行人包文法尚欠申请执行人潘思华334300元及利息。在本次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依法申请本院继续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部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松执民字第8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伟平审 判 员 周景根审 判 员 吴子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洪美娣 微信公众号“”